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253942號函修正增訂第16條之2、第124條之3至第124條之5、第14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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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銷售機構名義為其申購之基金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貸款項之擔保品者,應先洽該事業分別於銷售機構開立擔保品及處分帳戶,並約定擔保品之抵繳、返還、處分、孳息分派、清算及合併等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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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應填具「證券金融事業基金交易平台資訊服務使用及連線申請書」,送請銷售機構簽蓋銷售機構留存於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申請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本公司審核完成後,將擔保品相關資料傳送至證券金融事業,並向證券金融事業收取資訊服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