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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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電子式交易稽核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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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相關軌跡資料、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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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應就帳號登入及交易時,記錄並通知帳號所有者,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