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取得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者,除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避險交易外,不得為新增交易,須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時,始得為之。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