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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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向本中心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整;經依本規則規定終止業務經營資格後重行申請其資格者亦同。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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