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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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三項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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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後,其他證券商申請經營相同業務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