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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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已取得前條業務經營資格者,除第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商品外,得開辦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其商品之組合,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附申報書件,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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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未依限補正者,本中心得通知其於補正前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