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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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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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