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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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條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製作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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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或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者,應將節目及活動之內容錄影及錄音存查;並依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營業促銷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確實執行;前述節目及活動之錄影及錄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節目或活動之內容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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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全程錄影及錄音,其畫面及聲音應清楚可辨,且應包括主講人、受訪人及主持人之分析及對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