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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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非銷售機構於合作範圍內從事業務推展活動,應遵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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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與非銷售機構合作從事業務推展活動,規避基金銷售法規而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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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於合作時確認合作之非銷售機構不涉及基金銷售等特許金融業務經營,且應以顯著方式為相關說明或標註使投資人得以分辨非銷售機構平台與基金銷售平台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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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銷售機構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合作範圍內從事業務推展活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事先核閱非銷售機構之活動性質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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