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300050號函修正第12條附件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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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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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