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40004796號函修正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712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9條 (人員資格訓練)
  1. 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一、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
    2. 二、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
    3. 三、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
  2.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並應每三年參加本公會所辦理包含至少六小時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其中基金法規課程至少三小時。
  3. 前項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除本公會辦理之基金法規課程三小時外,得參加附表所列其他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在職訓練,並應取得該訓練機構之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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