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40004796號函修正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712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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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收受通路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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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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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銷售契約不得涉及約定通路報酬直接支付基金銷售業務人員,或以實物報酬提供證券商作為銷售人員達成特定銷售目標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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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基金銷售業務人員之獎酬應依證券商內部獎勵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