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40004796號函修正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712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2條 (法律適用)
-
證券商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及本公會相關規定辦理。
-
證券商受總代理人委任擔任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及本公會相關規定辦理。
-
證券商受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擔任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及本公會相關規定辦理。
-
證券商辦理前三項基金銷售業務並應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