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及查詢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24172號函訂定全文15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使用本平台,應依下列收費標準及期限繳納費用:
-
一、收費標準:按每月證券商傳輸之增刪異動之客戶基本資訊、異動明細資訊及客戶餘額資訊之合計總筆數計收。
-
二、費率:每筆計收新台幣一元。每月收費金額未滿新台幣二萬元者,仍以新台幣二萬元計收。
-
三、繳交期限:每月依本公司收費通知期限內完成繳費。
-
-
證券商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