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及查詢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24172號函訂定全文15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下列資訊:
    1. 一、增刪異動之客戶基本資訊:包含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設立日期、經驗證係客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開戶日期與帳戶狀態等相關資訊。
    2. 二、異動明細資訊:包含債券代號、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交易類別、交易序號與成交數額等資訊。
    3. 三、客戶餘額資訊:包含截至午夜十二時之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債券代號、客戶總餘額等資訊。
  2. 證券商應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無誤,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更正之。
  3. 本公司每日依證券商第一項第三款申報之客戶餘額資訊加總計算各債券總餘額,於比對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各債券代號餘額後,將結果通知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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