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及查詢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24172號函訂定全文15條,自即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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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向本公司「特定外國債券查詢平台」(以下稱本平台)申報特定外國債券交易之客戶基本資料、異動明細及餘額相關資訊,本公司僅負責受理證券商申報之資料,證券商應自行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如有爭議,應由證券商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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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資訊前,應先取得客戶同意得將其個人資訊提供予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