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公告修正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07781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23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辦理作業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三項所訂溫室氣體確信之機構及出具意見書之主導查驗員及會計師,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一)確信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1.取得我國環境部查驗機構許可證者。
      2. 2.會計師事務所除須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外,併具有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或輔導經驗達一年以上。
    2. (二)確信機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1.查驗機構之主導查驗員,應為環境部合格登錄者。
      2. 2.會計師除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規定外,併具有下列資格:
        1. (1)具有執行溫室氣體確信或輔導相關經驗達一年以上之經歷。
        2. (2)最近二年進修溫室氣體盤查或確信相關課程時數達二十小時以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