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07781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2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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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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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