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40016118號公告修正第15條、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400707781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5223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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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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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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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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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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