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1689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83761號函勘誤)

所有條文

  1. 期貨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1. 一、有第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2. 二、不符合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3. 三、違反第二十三或第二十四條規定。
  3.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顧問事業應於異動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顧問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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