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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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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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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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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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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