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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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經補正並將正式通知送達本中心者,本中心得視情形恢復或延後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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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未補正者,本中心得暫不恢復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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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有前二項情事而延後恢復或暫不恢復其買賣時,本中心應即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請本中心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