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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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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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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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有關變更相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或其他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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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後,應了結其於櫃檯買賣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相關帳目結清後,始得向本中心申請領回所繳存之給付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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