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400706431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3條至第5條、第6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5號函)

所有條文

  1. 停業證券商應依本中心指定之代辦證券商為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僅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得由證券商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辦理代辦給付結算事務,但如因特殊情形本中心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中心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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