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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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二年,得依本準則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向本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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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掛牌買賣前,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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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提撥辦理公開銷售之股票以普通股股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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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第一項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應準用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但集保期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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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用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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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準用第十條第四項但書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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