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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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