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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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其董事、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股東,應將其於上市申請書件上所記載之各人個別持股總額之全部,扣除供上市公開銷售股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後,方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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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核心技術人員係指研發主管、營運相關技術主管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且在公司任有職務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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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關於扣除供上市公開銷售股數後之其餘股票,包括於申請初次上市日至上市掛牌日止所取得增資發行並於變更登記完成之新股,以及其他原因而持有之股份;於掛牌日止尚未取得股票者,應承諾於取得股票後提交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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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應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四分之一,其後每屆滿六個月可繼續領回四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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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應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股東,於保管期間不得中途解約,所保管之股票及憑證不得轉讓或質押,保管之效力不因持有人身分變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