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提供數位服務作業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2條 (本指引用詞定義)
  1. 一、數位服務:本指引所稱之數位服務係指證券商透過科技及網路,以數位體驗專區及客戶服務中心形式,提供客戶之金融服務。
  2. 二、數位體驗專區:係指設置符合資通安全標準之數位介面設備,提供非特定人使用或體驗與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相關服務之營業處所,並得配置服務人員提供諮詢服務、進行商品介紹及推廣。
  3. 三、客戶服務中心:係指證券商透過網路智能客服、電話、電子郵件、書信或採用其他新興科技等方式,對客戶被動提供諮詢、證券業務活動推廣及商品說明服務,暨處理消費爭議與建言之營業處所。
  4. 四、權責單位: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權責單位為證券交易所;僅與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權責單位為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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