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附件;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之文件,至遲應於擬復業期日之前七營業日前送達本公司,如延遲送達致本公司未及完成審查,得延後恢復該證券商買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