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附件;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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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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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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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有關變更相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總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或他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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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後,應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相關帳目結清以後,得向本公司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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