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附件;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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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應依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順位指定受委任證券商為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僅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得由證券商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辦理代辦交割事務。但如因特殊情形本公司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