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附件;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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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自行歇業(以下簡稱停業證券商)或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易事項之處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及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本公司其他章則及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