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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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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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一年期間內因違反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致暫停其買賣二次者,或逾依第一百十四條所訂之追繳期限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