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背受託契約時,得報告本公司。
  2. 委託人因證券經紀商受託在市場買賣違約所生之債權,對於違約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享有僅次於本公司之優先受償權。
  3. 委託人對其受託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須經其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同意或執有確定之執行名義或仲裁之判斷,始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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