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