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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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政府公布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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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或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借券賣出成交後,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