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依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分別為買賣之申報,並於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名稱或代號。
  2. 證券商應將受任人指示之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於成交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委託人、受任人之委託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送至本公司。但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綜合交易帳戶之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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