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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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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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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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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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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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