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