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40016630號公告修正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2.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3.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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