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7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56條、第158條、第168條、第177條、第177條之2、第183條、第204條、第230條、第267條;增訂第16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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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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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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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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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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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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