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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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行為,依誠信、審慎之原則執行職務,並訂定行為與操守準則,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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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違背職務、損害證券商利益或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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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與客戶約定投資收益分享或損失分攤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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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職務之關係知悉客戶未公開之訊息,不應擅自為自己或相關人員進行交易以謀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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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對客戶運用不實的宣傳方式謀取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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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範禁止收受或提供不當報酬或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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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建議買賣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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