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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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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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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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標的不得為信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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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期限超過二年者,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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