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須知應載明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包含下列項目:
    1. 一、糾紛之申訴管道。
    2. 二、與證券商發生爭議、訴訟之處理方式。
    3. 三、客戶與證券商發生爭議時得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一般客戶與證券商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證券商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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