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所有條文

  1. 客戶須知揭露結構型商品各類投資風險之說明,應包含下列內容:
    1. 一、連結標的風險:如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風險等項目。
    2. 二、其他風險:以列舉方式告知各類次要風險項目,如交易提前終止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匯兌風險、國家風險、賦稅風險、法律風險及再投資風險等項目。
  2.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應特別記載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提示:「本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3. 除前項風險說明內容外,如有其他對客戶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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