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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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須知應載明結構型商品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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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簡介:商品中文名稱、計價幣別、計價幣別到期本金保本率、交易日/生效日/到期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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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標的類別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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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如有適用)與其收取方式,例如:申請投資或提前終止之手續費或處理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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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收益本息給付及其計算方式,應包含到期結算幣別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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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說明交易如有提前到期約定時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金額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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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交易條件標準化之商品,應說明後續受理提前終止交易的時間,最低投資金額、最低增加投資金額、各項費用的表列(若有)、及交易不成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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