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703941號公告修正第2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494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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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產品說明書編製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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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記載之內容,應明確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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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客戶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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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風險之揭露應以淺顯易懂之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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