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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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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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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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四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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