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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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連續課徵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亦得視其違規情節拒絕受理申請擔任黃金現貨造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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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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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四十七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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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中心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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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或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四十萬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