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造市商或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